你知道吗,在我国古代的赘婿,当个“倒插门”会有多么难?

兰姐说史 2021-04-10 08:39:08

赘婿又称为养老女婿、“倒插门”女婿。用招赘婿的方式由女儿传代,在习俗观念上认为是特殊、不正常,甚至认为是“借种”传代,但从生物事实上看,女儿传代与儿子传代一样,都是直系血缘关系的传承;招婿入赘之后,随着女儿的责任的增加继承权也相应地扩大了,这其中有赘婿的原因,但实际上还是以女儿(妻子)的间接继承权为基础的,是女儿间接继承权的扩大。赘婿出现很早,先秦时期的齐襄公淫乱成性姑姊妹不嫁,于是便下令,每个家庭中的长女不能嫁,名曰“巫儿”,为家主祀。

那时候,齐国一带赘婿比较多,不仅仅是齐国,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,随着“家富子壮则出分”,便有了“家贫子壮则出赘”的现象,赘婿也多了起来。秦汉时期的“赘婿”似乎包括穷人典质于富家做奴仆的男子即“赘子”,这种赘子如果超过三年“父母赘而不赎,主家配以女,则谓之赘婿”,继续在主家劳作,并为主家生养下一代奴婢。不过,多数还是一般意义上的赘婿。中国古时候有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之说,传宗接代是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,而且只有儿子才算是后代,女儿不被视为本家之“后”。所以,在有女无子的家庭中,为了门户的延续往往采用一些补救措施,最常用的就是招赘婿上门。

按说,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统一的,赘婿入门之后承担起了家庭义务,就应该继用女方的家产;但是在我国唐朝时期,实际生活过程中并非如此。在有女无子而又不准备立嗣养子的家庭中,女儿便成了家产的实际继承人。不过,这种家庭的女儿在父母去世的时候尚未出嫁,才能继承全部家产;如果父母去世的时候已经出嫁,按宋代的户绝财产法规定只能继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,其余部分归族中近亲或者没官;即使未出嫁的时候继承了全部家产,出嫁的时候带走也会受到族人的干预。到了汉代赘婿明显减少了,只有个别地区存在有子嗣而招婿入赘的习俗。宋代关于赘婿的记载比唐代多一些,甚至有的地方比如四川地区富人俗多赘婿,死则与其子均分其财,不让女儿出嫁,有几个女儿娶几个赘婿进来,与儿子平分家产。

赘婿最多的是元代,元朝招赘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,第一种是终身在女家,并且改从女方的姓氏,子女姓氏也随女方,称为养老婿或人舍婿;二是不改姓,女方父母去世后携带妻儿回原籍,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,称为归宗婿或舍居婿;三是夫妻结婚以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,到女方父母去世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商定在何处安家,称为出舍婿。这是当时的习俗,也为官府所认同。赘婿的地位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女方家族中,都是很低的。早在战国时期的魏国就规定赘婿不能做户主,不能授予田地,三代以后的子孙才可以做官,并且仍然要注明是赘婿的后代。秦汉时期把赘婿与刑徒等并列,排在“七科谪”即充军戍边的七种人的第三位。

宋朝的时候被视之为“如人疣赘,是剩余之物,也犹人体之疣赘,非所应有”,简直是多余的人。民间还有“称赘婿如布袋”的说法,表面上是取借种“补代”之谐音,实际是说赘婿“如入布袋,气不得出”。赘婿在女方家族中受歧视的原因,主要还不是由于其贫穷和无能,而是由于他作为外姓人“继承”了本来不该属于他的财产。尽管这是本家的女儿在间接继产,毕竟是借助了招赘婿的方式,族中的潜在竞争者便把气冲这个无能的挡箭牌出了。因此,招赘婿的时候首先要经过族人特别是近支堂兄弟家庭的同意,有时候还得请官府作证,并立下字据。

名义上是让族人监督女儿和赘婿履行养老送终、继立门户的义务,实际上也是为了让族人表态同意接纳,防止日后排挤干预,这中间显然有着保护赘婿权力的用意,南宋时期的地方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明确说赘婿也,义犹半子也”,强调了赘婿的地位和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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